香港选举制度
一、特首选举:
1、特首
任期5年,可以连任一届,获得601票以上。
候选人需获得选委会150人以上提名(提前三个月)
2、选委会
由20多万专业界别登记的选民选出,选举委员会委员是以个人身份投票,而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
其中宗教界界别分组(60名委员)是由六个指定团体提名产生。
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(36名委员)及立法会议员(70名委员)为当然委员。
117个(港九57+新界60)经由民选区议员相互选出而产生
选委会的代表性和有权选举的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:
例如代表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界有80,643人有权投票,可选出30个选举委员;与此同时,渔农界只有154人有权投票,却可选出60个选举委员。
有些组别例如会计界,只要是注册会计师就可以投票,全港近三万名名会计从业员中有26,001人是选民。但到了保险界,却只有保险公司的东主才可以投票,于是全港近五万名的保险从业员都没有投票权,只有131名东主是选民。至于为什么会计界和保险界有不同做法,是没有解释的。
回到刚才提到的渔农界,那154人和现役渔民或农民不一定有关,也不是由他们所选出,而是由规定的一系列渔农业团体作为代表。至于为什么是这些团体而不是另一些团体,这些团体是否有代表性,新成立的团体要怎样才可能为被指定的团体,同样是没有解释的。
二、立法会选举
职责:
- 制定、修改和废除法律(参见:三读)
- 控制公共开支
- 监察政府工作
- 审核、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
-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
-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
-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四分之一联合动议,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话,立法会可通过进行调查,并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。如调查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对行政长官的指控,立法会会对是否提出弹劾案进行表决。如果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的话,可提出弹劾行政长官案,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。
立法会共70议席
任期4年
35个议席:五个选区直选(300多万选民)
香港岛6席:中西区、湾仔区、东区、南区
九龙西6席:油尖旺区、深水埗区、九龙城区
九龙东5席:黄大仙区、观塘区
新界西9席:荃湾区、屯门区、元朗区、葵青区、离岛区
新界东9席:北区、大埔区、沙田区、西贡区
35个议席:29个功能界别
其中:
其他26界:26席
劳工界:3席
区议会第一界别(区议员互选1席)
区议会第二界别超级区议员(5席)由300多万选区选民直选,但是候选人提名(15个以上)及参选都来自区议会
三、区议会选举
任期4年,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,没有立法权
18个选区
479席(每年会变化)当然议席27,民选议席452
将会影响:立法会中6席,选委会中117席的选出
2,943,842名登记选民投票,投票率71.23%
57.44%vs41.32%:民主派vs建制派(实际票数)